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68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慧谷梦工厂**楼。
法定代表人:黄开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锋,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年。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越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民终24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付款义务。2.再审申请人对**不存在连带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承担责任应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可能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
2
人工程款,且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有破产等严重影响实际施工人权利实现的情形。3.**将再审申请人列为本案被告也不符合法定条件,一审程序违法。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诚越公司将首尔园甜城****消防工程发包给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又作为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申请人**。故一、二审认为再审申请人系违法分包人,被申请人**为实际施工人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根据***与被申请人**的对账单认定***欠款652400元,并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法有据。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付 强
审判员 崔 普
审判员 邢荣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超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