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等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冀0730民初3226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日出生,回族,现住怀来县沙城镇东兴路三元西巷4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慧谷梦工厂55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经营场所,怀来县沙城镇华佳广场步行商业街A1-19。 负责人:***,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策(张家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县静苑大酒店,经营场所,沙城镇府前西街。 经营者:***,厨师长。 被告:***,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沙城镇荣庆家园C区2号楼1单元1603室。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经查明:原告***从事水暖、消防管道安装,被告***长期从事水暖、消防管道安装等工程。2024年12月,被告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承包了被告怀来县静苑大酒店(理想上城店)的消防改造工程,被告分公司负责人找到了被告***,让其找几个人进行改造。后被告***找到原告等几人到静苑大酒店施工。2024年12月30日,原告在该酒店一层西北角拆除消防管道时,不慎从大约高2米带有滑轮的脚手架上摔至地上,因搭配的小工当时不在脚手架下,后***及一个工友将原告送至怀来县中医院进行拍片,又转至怀来世济医院拍片,后到怀来县骨玉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7天,期间到怀来县县医院检查。医药费除县医院的医药费外均由他人垫付。分公司向原告的女儿支付了原告的28000元工资。原告诉至本院,并申请对伤残、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宣化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25年9月24日出具了宣化区司鉴中心(2025)临鉴字第2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十级伤残、2、误工期限120日,从受伤之日计起;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90日。后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怀来县静苑大酒店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与被告***共向原告***赔偿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000元(由分公司承担35000元,***承担45000元),此款由被告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一并于2025年11月20日支付给原告。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河北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自愿承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