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03民初2179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1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道**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今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霸州市开发区支油办**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霸州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今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