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民申28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沈家屯镇腰站堡。
法定代表人:武姝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省力,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再审申请人河北***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省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7民终2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再审申请人于2019年7月28日已收到该工程的审计报告,其中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承包的涂抹墙面面积,减去窗口的面积后,再审申请人已足额给付了被申请人劳务费;被申请人系自然人,不具有劳务施工分包资质;被申请人一审提交的证明工程量证据既无再审申请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签字也无再审申请人单位的公章,故不能证实被申请人所干的工程量。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都公司认可被申请人*省力施工的工程于2016年8月15日完工,相应工程量有证据证实,再审申请人应依照被申请人完成的工程量和约定价格支付劳务费。原审法院综合查明事实,结合全案证据,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裁判,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