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淖甘博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淖甘博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91民初244号 原告:河北淖甘博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镇腰站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56321125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河北淖甘博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都园林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淖甘博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淖甘博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淖甘博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84元,减半收取135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592元由原告河北淖甘博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