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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淖甘博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08民初1623号 原告:王某,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膳房堡乡,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牛某,张家口某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沈家屯镇腰站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