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08民初1623号
原告:王某,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膳房堡乡,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牛某,张家口某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沈家屯镇腰站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