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莲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润混凝土(漳州)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与福建莲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81民初4585号之二
原告:华润混凝土(漳州)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2YLQ4U87。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莲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6925028X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华润混凝土(漳州)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与被告福建莲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华润混凝土(漳州)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以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漳州)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8.9元,减半收取2714.5元,由华润混凝土(漳州)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曾舒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