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莲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金仕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莲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5民初41号

原告:厦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1521号三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79998U。

法定代表人:王津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小平,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6925028XW。

法定代表人:张淑莲。

原告厦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厦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66.75元,减半收取计233.38元,由厦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育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