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初1315号
原告:深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爱新东一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73U6P。
法定代表人:黄伟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英,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6925028XW。
法定代表人:张淑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云,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2021年3月10日,原告深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计753元,由深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晶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曾舒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