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莲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永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莲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初1315号

原告:深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爱新东一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73U6P。

法定代表人:黄伟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英,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6925028XW。

法定代表人:张淑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云,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2021年3月10日,原告深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计753元,由深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晶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曾舒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