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莲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芗城区北斗卫生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30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胜,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女,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北斗卫生院,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北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02775372619M。
法定代表人:李原辉,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淑丽,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艺真,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莲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6925028XW。
法定代表人:张淑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云,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芗城区北斗卫生院、原审第三人福建莲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60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60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50.7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邹跃光
审 判 员 林 莉
审 判 员 王梓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阿娇
书 记 员 薛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