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莲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9民初860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大埔县。
被告:福建莲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6925028XW。
法定代表人:张淑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华安县华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华丰镇大同西路1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900393540XA。
法定代表人:蒋敏学,镇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莲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第三人华安县华丰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计43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林江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婉菲
书 记 员 邹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