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莲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苹、***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9民初859号
原告:**苹,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告:***,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浦县。
被告:福建莲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6925028XW。
法定代表人:张淑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华安县华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华丰镇大同西路1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900393540XA。
法定代表人:蒋敏学,镇长。
原告**苹与被告***、福建莲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安县华丰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苹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苹申请撤诉的理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苹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苹负担。
审 判 员 蒋宝凤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许毓静
书 记 员 阙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