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莲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9民初858号
原告:**,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告:***,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
被告:福建莲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6925028XW。
法定代表人:张淑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华安县华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华安县华丰镇大同西路1巷1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900393540XA。
法定代表人:蒋敏学,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莲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安县华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健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毓静
书 记 员 李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