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正旺建工有限公司

福建省正旺建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302民催1号
申请人福建省正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申请人福建省正旺建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25日发出公告,要求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xxxxxxxx;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整;出票人福建省正旺建工有限公司;收款人福建连城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4月8日的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城支行的银行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正旺建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义务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阮志娟
审判员谢倩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