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终20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春鸿,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斌,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秋端,女,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上列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炜峰,福建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省南平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三元路15号广宇新城2幢2层202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064141670L。

法定代表人:陈一星,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何秋端、原审被告福建省南平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4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诏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对何富明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人员为沈某、洪某。***、闽源公司对该鉴定有异议并申请对何富明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或者因果关系比例即(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经摇号选定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进行上述鉴定,鉴定人员为王某、沈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故本案一审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因***、***、***、何秋端不同意二审进行重新鉴定,本案应发回重审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4民初1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廖书茵

审 判 员 陈春生

审 判 员 陈天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倩茹

书 记 员 林延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