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州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龙州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汉昇线缆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3955号
申请人:***昇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工业集中区庆丰路**。
法定代表人:蔡纪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龙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天城东路**金沙湖畔商业中心3-1901
法定代表人:蒋方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申请人***昇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龙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龙州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782.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出具了保险金额为195782.6元的保单保函,承诺对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造成的财产损失经法院判决确认后予以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龙州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782.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束 玮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戴晨曦
书 记 员  邱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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