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州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龙州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汉昇线缆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39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昇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工业集中区庆丰路**。
法定代表人:蔡纪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龙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天城东路**金沙湖畔商业中心3-1901
法定代表人:蒋方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昇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龙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苏1002民初395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龙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5782.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昇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昇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195782.6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束 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戴晨曦
书 记 员  邱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