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州科技有限公司

1543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龙州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1543号
原告: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76422649P,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全红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殷浩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军,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龙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589854323D,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开发区下沙街道天城东路955号金沙湖畔商业中心3-1901。
法定代表人:蒋方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州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2020年7月29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龙州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85元,由原告浩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丽容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