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源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9民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源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6幢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源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9)闽0922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9)闽0922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