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潭鑫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8270号
原告:上海潭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立新村横泾2109号7幢131室
法定代表人:刘日软,总经理。
被告:上海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3265号22幢5层。
法定代表人:张士均,负责人。
被告:***,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古华新村南区。
原告上海潭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潭鑫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潭鑫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潭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李 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梦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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