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67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鑫闵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运河北路1025号1幢1288室。
法定代表人:李木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灿铭,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3265号22幢5层。
法定代表人:张士均。
原告上海鑫闵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67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2,323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海鑫闵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诗颖
书 记 员 汪悦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