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鸿安锦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品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2069号
原告上海浦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公路7939号1幢10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上海浦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明农工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龙初,男,上海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9元(以下币种同),减半收取计1,959.50元,由原告上海浦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