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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水资源管理所与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6022号 原告:上海市奉贤区水资源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副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3265号22幢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市奉贤区水资源管理所与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市奉贤区水资源管理所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奉贤区水资源管理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