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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新农市场置业有限公司、亳州市万家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终6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新农市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二里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98966359Y。

法定代表人:徐莲妹,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亳州新农市场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万家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和平西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8493170XK。

法定代表人:鲍昆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仿刚,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亳州市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二里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627868634。

法定代表人:徐莲妹,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亳州金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二里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95741085X。

法定代表人:徐莲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亳州新农市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万家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亳州市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亳州金农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亳州新农市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亳州市万家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亦于同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亳州新农市场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亳州市万家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亳州新农市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准许亳州市万家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亳州市万家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亳州新农市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过传之

审判员  朱晓非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