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中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宣城中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宣城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802财保4号
申请人:宣城中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7854993XK(1-1)。
法定代表人:王玉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春爱,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宣城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845777187。
法定代表人:童梢青,该公司董事长。
宣城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宣城中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宣城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宣城中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书面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1000000元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即查封宣城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座落在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银湖湾开发建设项目住宅房产49套)。宣城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8日将上述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宣城中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宣城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宣城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座落在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银湖湾开发建设项目住宅房产49套(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跃军
审判员  徐 莉
审判员  杜美龄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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