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中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宣城中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宣城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802民初3898号
申请人:宣城中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希达小区D6-1至D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7854993XK(1-1)。
法定代表人:王玉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爱,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宣城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管委会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845777187。
法定代表人:童梢青,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宣城中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宣城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皖1802民初3898号财产保全裁定,保全被申请人宣城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900万元的房产。现申请人宣城中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宣城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某某湾**幢***室、***室、***室,**幢***室、***室、***室、***室,**幢***室、***室、***室,**幢***室、***室、***室、**幢***室,*幢***室房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宣城中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宣城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房产的保全,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宣城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某某湾**幢***室、***室、***室,**幢***室、***室、***室、***室,**幢***室、***室、***室,**幢***室、***室、***室、**幢***室,*幢***室房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章健
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
人民陪审员  张娟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尚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