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中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宣城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新港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宣城中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8民特7号
申请人:宣城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童梢青,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宣城新港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太平,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位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厚清,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宣城中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宣城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新港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宣城中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宣城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新港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准予其撤回确认案涉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宣城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新港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其确认案涉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宣城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新港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宣城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申请人宣城新港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司含江
人民陪审员  张娟丽
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殷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