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智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中智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06执39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周塘东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新碶新大路90号413室,组织机构代码:68106838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智电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浙0206民初67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2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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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