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鸿发矿业有限公司

汝城县鸿发矿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24财保24号
申请人:洛阳钼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合峪镇前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67537967XE。
法定代表人:谢凤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明宪,男,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住栾川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汝城县鸿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三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6668578523K。
法定代表人:邓海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洛阳钼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汝城县鸿发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行(账号:43×××15)的银行存款320000元。申请人洛阳钼都贸易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钼都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汝城县鸿发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行(账号:43×××15)的银行存款3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120元,暂由申请人预交,由败诉方承担。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赵保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冰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