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002民初67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816号1001室。
负责人:***,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548号东外滩家园4栋1006号。
法定代表人:*改革,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以预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退付**20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潘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