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02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天马灯饰电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迅公司)。
被执行人戴顺元。
本院在执行天马公司与润迅公司、戴顺元买卖合同纠纷本院(2014)芙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中,因天马公司与润迅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天马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芙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