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甘1102民初1920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蒋改革,系该分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蒋改革,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拖欠工资17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80元(2180元/月×3个月×2倍);3、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47960元(2180元/月×3个月×2倍);4、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16年度的奖金1020元;5、请求判令被告补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2014年4月至2017年1月1日);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14年4月与被告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在定西维护中心从事移动通讯基站维护工作,当时约定工资为1500元,后于2016年元月份起月工资涨至2180元。在原告提供劳动用工期间,被告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1月,原告在从事抬发电机工作时腰部扭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膨出及突出,2015年5月原告请假休息1个月。2016年12月31日,被告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因企业经营变化,未经原告同意单方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现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5月份工资1700元。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向定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定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定劳人仲裁字【2018】01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申请。
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
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与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关系;2、受法人的委托,原甘肃润迅通信工程维护有限公司在2014年与***存在劳动关系并且签订了长期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中第三条用工期限的规定;3、原甘肃润迅通信工程维护有限公司并未与***解除劳动关系,而是由于业务的变化把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的员工劳动关系移交给了甘肃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也予以接收,***也在甘肃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故***与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有劳动关系的甘肃润迅通信工程维护有限公司已经依法注销,主体不适格,要求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定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复印件1份、定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执1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定西维护部)发生争议而在定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事实。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1份,拟证明原告工资是由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支付。
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质证意见。
被告应诉后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及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2、证明1份,3、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合同不是原告签的,字像原告的,当时原告与甘肃润迅通信工程维护有限公司签了一张基本信息表格,没签劳动合同。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定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相关材料1份,2、定西安定区(2017)甘110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2均无异议,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质证意见。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定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复印件、定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执、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应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诉后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等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应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因原告有异议且无法证实其真实性,故对其证据不予认定。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于2014年4月进入甘肃润迅通信工程维护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12月甘肃润迅通信工程维护有限公司因工作业务变动需要撤出市场。甘肃润迅通信工程维护有限公司2016年5月5日在兰州晨报房产03版发布了注销公告:“甘肃润迅通信工程维护有限公司,注册号620102000004592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由法人代表:蒋改革等人组成,请债权债务人于2016年5月5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请债权债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鱼池子42号404室。电话:138××××0001”。2016年12月29日兰州市城关区地方税务一局作出城关地税一税通〔2016〕1382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决定受理甘肃润迅通信工程维护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事项,2017年1月24日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兰城)登记内销字【2017】第62010217001394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决定准予甘肃润迅通信工程维护有限公司注销登记。2017年1月***去甘肃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从事移动通讯基站维护,约定月工资不低于***最后三个月在甘肃润迅通信工程维护有限公司的平均工资,即2180元∕月。***在该公司工作20天,甘肃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口头通知***“再不要来上班了”,并向***发放了其上班期间的工资1580元。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甘肃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甘110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4月***与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就经济赔偿金、社会保险金发生争议申请定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定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定劳人仲裁字【2018】01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与甘肃润迅通信工程维护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与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甘肃润迅通信工程维护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月24日被依法注销,甘肃润迅通信工程维护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且无分立、合并等法律事实,故原告与各被告之间没有法律意义的劳动关系。原告在诉称中认为各被告与甘肃润迅通信工程维护有限公司之间在高层管理人员、财物等方面存在混同现象,有理由认定原告与被告湖南润讯通信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观点无证据证实且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请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拖欠工资1700元,请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80元(2180元/月×3个月×2倍)、请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47960元(2180元/月×3个月×2倍)、请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16年度的奖金1020元、请求被告补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2014年4月至2017年1月1日)的诉讼请求,未能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晓霞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