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

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某某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02民初9708号
原告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住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荷花苑**1102。
法定代表人蒋改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家兴,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剑,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冬麟,男,汉族,1955年10月8日出生。
被告刘传锐,男,汉族,1988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刘凤元,女,汉族,1978年6月22日出生。
被告刘斌,男,汉族,1964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周瑞桃,女,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斌,男,汉族,1964年11月1日出生,系周瑞桃丈夫。
原告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迅通信)与被告胡冬麟、刘传锐、刘凤元、刘斌、周瑞桃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迅通信的委托代理人张家兴、梁剑,被告胡冬麟、刘凤元、刘斌,周瑞桃的委托代理人刘斌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刘传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迅通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胡冬麟承担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润迅山东分公司)的亏损额695414元并支付给润迅通信;2、刘传锐承担润迅山东分公司的亏损额1295414并支付给润迅通信;3、刘凤元承担润迅山东分公司的亏损额347707元并支付给润迅通信;4、刘斌、周瑞桃承担润迅山东分公司的亏损额1295414元并支付给润迅通信。
被告胡冬麟辩称:第一、润迅通信要求我方承担润迅山东分公司亏损的依据之一是对润迅山东分公司的清算及有关报告。但是事前润迅山东分公司全体合伙人没有开会并形成决议上报润迅通信同意,润迅通信也没有开股东会形成清算决议。润迅通信把清算的整套材料做好叫每个合伙人来签字。润迅通信于2020年5月6日叫我签字时,我当即对清算程序及财务报表提出异议,并当场书面交给了润迅通信,然后在清算材料上签字。既然清算程序不合法,那么后面的一切结果也就无效;第二、润迅通信要求我方承担润迅山东分公司亏损的依据之二是润迅通信与润迅山东分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我是第一次看到这份协议。并且合伙协议是2016年5月5日就已经签订了,但是内部承包协议在2016年1月1日已经存在了。此外,如此重大的战略决策要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至少持有51%以上的合伙人一致通过该决策时才有效。我请求法庭责成润迅通信当庭出示会议记录;第三、润迅通信要求我方承担润迅山东分公司亏损的依据之三是润迅山东分公司投资合作协议。事实上正因为润迅通信滥用职权。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才造成了润迅山东分公司今日的严重局面,并侵害了我方合伙人利益。合伙协议第一次出资100万元,我按照认购协议的额度已经到位,但是在没有召开合伙人会议形成增资决议的情况下,强行将我的资金划为山东股本,甚至将我在其他项目的分红也划过去了。润迅山东分公司的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都没有经过合伙人共同协商形成决议后执行。这些都是润迅山东分公司合伙负责人滥用职权的个人行为,因此造成的后果理应合伙人自己承担。
被告刘凤元辩称:没有答辩意见。
被告刘斌、周瑞桃共同辩称:第一、我于2016年5月5日和润迅通信以我妻子周瑞桃的名义签订了润迅山东分公司投资合作协议,但是随即因为个人经济状况和经营理念不同而放弃了合伙人身份。仅在2018年前受聘成为该公司不带薪的兼职顾问。在此期间,我也从未以合伙人身份过问或者参与公司的人事、财务、经营决策等事情。我也向公司明确表明我不是股东,重大的决策不需要问我,直接向上汇报。2018年,经润迅通信同意我基本脱离公司,受聘其他公司工作;第二、根据合作投资第三条第一款约定,我自始至终没有出过资,各合伙人也没有主张我出资违约,因为根据协议我就等于放弃了合伙人身份;第三、润迅通信出具的任职通知应证了我是公司高管,参与了经营管理。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第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总经理由全体合伙人共同选择聘任,但是我从来没有以总经理名义主持过公司任何会议,也没有签署过文件和合同。对于润迅山东分公司的内部承包协议,我从来没有见过;润迅通信以公司要重组,让我配合事由找我签字。在润迅通信不同意我不承担一切责任的情况下,处于帮忙我才签了字,并且在公司清算报表签收单中我就是以顾问身份签的字。并且公司的合伙人也没有表示异议。对于我妻子周瑞桃并非润迅山东分公司的合伙人,无需承担润迅通信的所有亏损。
被告刘传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查明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等情况,本院确定如下事实:
润迅山东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6日;负责人为蒋改革。2016年1月1日,甲方润迅通信与乙方润迅山东分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根据甲方承包经营的管理规定,基于认可各合伙人2016年5月5日签订的《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资合作协议》,现将山东分公司内部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承包内容范围为山东地区与全国润迅通信未设立机构的省市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所有项目;承包时间为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共10年;乙方承担的项目,由乙方自主进行项目经营管理,按不含税收入金额的2%向甲方支付管理费,其他相关费用、税收等均由乙方承担;在承包年度内,乙方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在其经营活动及对外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债务、民事纠纷及造成的所有损失责任和费用由乙方及各合伙人承担。乙方不及时解除上述纠纷,甲方可以直接扣除乙方及合伙人的款项以解决有关纠纷;乙方及合伙人如因重大亏损或项目基本完工终止《山东分公司投资合伙协议》,应报告甲方,并将乙方所有项目交给甲方全面托管,乙方及合伙人对承包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财产清算,各合伙人对山东分公司所发生的亏损额严格按《山东分公司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股份比例承担各自的亏损,各合伙人应在山东分公司财产清算后一个月内将各自应承担的亏损全额支付给甲方。
2016年5月5日,合伙人蒋改革、胡冬麟、周瑞桃、刘传锐、刘凤元签订《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资合作协议》,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共10年;合伙人出资形式均为货币出资;蒋改革占30%收益股份;周瑞桃占20%收益股份;胡冬麟占20%收益股份;刘传锐占20%收益股份;刘凤元占10%的收益股份;合伙出资300万元,第一期出资100万元,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清算结果为以依据,按所持股份的比例分摊;因合伙人未按期交款或未缴足出资造成企业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一个月仍未缴足出资的,按自愿放弃处理。自愿放弃时,其先前的出资金额退回一半,另一半作为违约赔偿。
2020年2月20日,润迅山东分公司出具《合伙人协议书》,载明各合伙人一致同意终止履行2016年5月5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各合伙人同意于2020年2月20日解散润迅山东分公司的合伙关系,并终止润迅山东分公司与润迅通信之间的内部承包关系;决定成立清算小组,成员为胡冬麟、刘传锐、刘凤元、刘斌、周瑞桃。报总公司同意后,分公司现交给总公司全部托管,并成立公司清算组于2020年2月25日开始对分公司2016年2月至2019年12月31日整个承包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全部清算。蒋改革、胡冬麟、周瑞桃、刘传锐、刘凤元等均在《合伙人协议书》签字确认。
2020年2月28日,润迅山东分公司出具《财务清算报告》,载明: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公司资产总额为2443011.27元,其中净资产为-4377073.7元,负债总额为6820084.97元。同时,润迅山东分公司还出具了一份《2016年至2019年山东分公司报表签收单》,签收单中罗列了润迅山东分公司截止至2019年12月的资产负债表;2016年至2019年收支情况表;费用情况补充说明等。合伙人刘传锐、蒋改革、胡冬麟在上述签收单中签字确认。刘斌代周瑞桃在上述签收单中签字并备注道:“本人壹捌年前作为该公司顾问,对其经营有所了解。但其间及其后均未参与经营管理,对其相关具体情况并不了解”。
2020年2月20日,刘斌代周瑞桃出具《申明》,称因本人从未参与润迅山东分公司的经营管理,且没交股金,故此时润迅山东分公司所有经营和财务数据不予认可,也不承担一切责任。此声明由蒋总确认并签字同意。蒋改革于2020年2月20日在该《申明》左下方签字。
2020年5月6日,胡冬麟出具《情况说明》,称鉴于润迅山东分公司清算不具备法律效力(程序不合法),我在这次清算结果上要按照法律程序予以澄清参与经营管理人的责任。此次未经股东讨论清算结果,我的签字不具备法律效力。润迅通信的法定代表人蒋改革在该《情况说明》左下方签字。
判决结果和理由
本院认为:《投资合作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本案中,润迅山东分公司因发生重大亏损,于2020年2月20日出具《合伙人协议书》,决议解散分公司,终止与总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关系,并交总公司全面托管。上述《合伙人协议书》有润迅山东分公司各股东签字认可,润迅山东分公司因资不抵债进而清算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润迅通信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润迅山东分公司2016年至2019年财务情况》、《山东分公司亏损承担明细表》可得知,截止2019年12月31日,润迅山东分公司净资产-4377073.7元,股东投入出资款210万元,其中蒋改革投入出资款120万元,胡冬麟投入出资款60万元,刘凤元投入出资款30万元,共计亏损6477073.7元。根据《投资合作协议》第十三条的约定:“如果逾期一个月仍未缴足出资的,按自愿放弃处理。自愿放弃时,其先前的出资金额退回一半,另一半作为违约赔偿”。本案中,周瑞桃、刘斌、刘传锐未按照约定缴纳股本金,润迅通信也没有及时再次向其追缴出资,并且周瑞桃向本院提交的《申明》有润迅通信及润迅山东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改革的签字确认,根据《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视为上述几人自愿放弃合伙,故对润迅通信主张周瑞桃、刘斌、刘传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胡冬麟辩称润迅山东分公司清算程序不合法,未经过润迅通信股东会的决议,其签字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意见,一般来说,当事人对自己签字确认的事项应当予以认可。本案中,在胡冬麟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润迅通信及润迅山东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改革亦签了名,但是蒋改革的签名无法具体确认是同意报告内容还是仅确认收到该文件的意思,表意不清。结合本案中,胡冬麟确实以股东身份参与了润迅山东分公司经营,并在润迅山东分公司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中签字确认,且润迅山东分公司确实也产生了亏损,故本院对胡冬麟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对于债务承担先以合伙资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清算结果为依据,按所持股份的比例分摊。现润迅山东分公司亏损已达6477073.7元,胡冬麟占股20%,除去投资款60万元外还应承担亏损695414元;刘凤元占股10%,除去投资款30万元外还应承担亏损34770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冬麟承担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亏损额695414元并支付给原告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
二、被告刘凤元承担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亏损额347707元并支付给原告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5872元,由被告胡冬麟、刘凤元共同负担14188元,原告湖南润迅通信有限公司负担216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卿 琳
人民陪审员  刘精科
人民陪审员  向首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童柳莎
书 记 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