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4民初3222号
原告:***,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飓,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磊红祥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李哥庄镇聚福路1号顺盛水岸绿城小区67号楼商业166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中城联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A座19G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金陵片区社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中磊红祥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城联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提交撤诉申请称双方庭下协商,其明确表示本案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于源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