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81民初1195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原告:***,男,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告:四川翔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2号12栋-1层6号。
法定代表人:阎震。
原告***、***与被告四川翔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蒋成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俸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