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翔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四川翔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681民初769号
原告:杨开理,男。
被告:四川翔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阎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开理诉被告四川翔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杨开理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开理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69元,由原告杨开理承担。
审判员  黄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