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1995号
原告:广汉景桥商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黄朝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婧忞,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翔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阎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景桥商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翔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汉景桥商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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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玲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杜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