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贝克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贝克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422执836号之四
被执行人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667559XXXX,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范志林。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9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78280188000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32.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78280188000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3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祥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沙文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