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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奥特普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成都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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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1304号之一
原告:杭州奥特普灌溉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3819654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靖江街道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缪志华,身份证号码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美笑,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667559400H,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西航港科技企业孵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范志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奥特普灌溉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奥特普灌溉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奥特普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6元,减半收取200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46元,合计3449元,由杭州奥特普灌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崔白洁
二○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施梦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