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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2财保50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龙,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西航港科技企业孵化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667559400H。

法定代表人:范志林,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青川县木鱼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34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的别克牌SGM7206ATA小型轿车(车牌号:川H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青川县木鱼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340000元(若金额不足,以实际金额为限)。

冻结期限: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赵定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