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2民初1101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12月1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龙,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志林,总经理。
住所地: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西航港科技企业孵化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667559400H。
原告***与被告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志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