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2民初74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30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龙,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飞,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667559400H
法定代表人:范志林
原告***与被告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 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