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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成都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2民初74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30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龙,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飞,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667559400H

法定代表人:范志林

原告***与被告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 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