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水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西高电气有限公司与武汉武水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5民初513号
原告:武汉西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工业园百威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均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武水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留学生创业园A栋3楼。
法定代表人:鄢万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西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武水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西高电气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武汉武水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西高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西高电气有限公司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西高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玮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