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21执10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天元电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75996863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丰县沙溪水电站,住所地:永丰县沙溪镇北岸村。
法定代表人:***,该水电站站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天元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丰县沙溪镇水电站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0821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修 文
审判员 欧阳文志
审判员 刘 玉 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歆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