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4民初12238号
原告:沈阳鼎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阔丽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鼎立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阔丽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鼎立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