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阔丽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衡水阔丽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鼎立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胜利路西侧、平原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鼎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沙岭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灯塔市。
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鼎立家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4民初129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沈阳鼎立家具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固装合同》中约定:甲方(上诉人)购买乙方(被上诉人)提供的家具,乙方负责加工产品及安装。故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同时上述合同中载明: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且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