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阔丽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鼎立家具有限公司与衡水阔丽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4民初12939号-1
申请人:沈阳鼎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衡水阔丽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沈阳鼎立家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阔丽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55487.38元,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财产保全保险金额为1355487.38元,担保期限从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阔丽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355487.38元(户名:衡水阔丽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期限一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