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建投启元建设项目总承包有限公司

西藏启元建设项目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西藏东阳光大酒店有限公司、邓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藏0102民初338号
原告西藏启元建设项目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付正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苗,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东阳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江。
法定代表人邓琼,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邓琼,女,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长宁县人,经商,现住拉萨市。
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藏启元建设项目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东阳光大酒店有限公司、邓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藏启元建设项目总承包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西藏东阳光大酒店有限公司、邓琼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启元建设项目总承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启元建设项目总承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藏东阳光大酒店有限公司、邓琼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1.75元,依法减半收取1140.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藏启元建设项目总承包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边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