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藏0103执6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藏启元建设项目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的(2017)藏0103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石油第二建设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西藏启元建设项目总承包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石油第二建设公司偿还租赁合同纠纷款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西藏启元建设项目总承包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执行案款中的违约金31812元。共执行回案款236073元。
本院认为,(2018)藏0103执第62号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西藏启元建设项目总承包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918.41元已由被执行人中石油第二建设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的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