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812民初1020号
原告:***,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县人,住青海省民和县。
被告:***,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告:西藏建投启元建设项目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靡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68682019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藏建投启元建设项目总承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